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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业汇票与国际结算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登录    发布时间:2024-02-23 16:28:47   访问量:116 次

  (一)国际商业汇票最早产生于国际贸易,而且是当时国际贸易结算中不可或缺的结算工具

  从国际贸易结算的历史发展看,国际贸易是从最初的现金结算发展到国际票据结算的。中世纪世界各国的对外贸易都是采用黄金、白银、铸币作为国际间的现金结算货币。随着国际贸易区域逐步扩大,国际贸易的中心从地中海沿岸移至大西洋沿岸,并远及亚洲、非洲、美洲等大洲,遍布全世界。在这种状况下,若采用现金结算,需要支付运送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还要清点金额,很不方便,妨碍了大量的远洋国际贸易发展,于是出现了采用国际商业汇票的手段,来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结算方式。

  采用国际商业汇票的方式,通过相同地区票据的清算和不一样的地区票据的流通避免了实物货币流通的风险,极大的提升了国际结算的效率和安全性,国际商业汇票成为那个时代国际贸易结算不可或缺的重要结算工具。

  (二)随着商业银行深度介入国际贸易结算,国际贸易结算无票化现象出现,但一些国际结算方式因其特殊需求必须要有国际商业汇票

  国际商业银行由于有广泛的海外机构和代理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发挥着逐渐重要的作用,在托收中,它们代理出口商向进口商收款;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商业银行介入更深,它们以银行信誉对于贸易的支付进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一些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西班牙、瑞典、丹麦的开证,一般不要求国际商业汇票,还有的国家的银行要求以简单收据( Simple Receipt )代替国际商业汇票,国际贸易结算出现了无票化的现象,但对于一些国际结算方式而言,因其特殊需求,必须要有国际商业汇票。

  以是否跟单为标准,国际商业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光票。光票是不附带国际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依赖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跟单汇票是附带国际货运单据的汇票,除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物的保证,当前国际商业汇票一般多为跟单汇票。

  国际托收结算项下的承兑交单( 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 , D / A )、凭远期付款交单、分期部分付款交单三种方式下必须有国际商业汇票;凭本票交单的托收必须有本票;凭即期付款交单、签字的信托收据交单可以配有国际商业汇票,也可以没有国际商业汇票;而凭付款承诺书交单,不需要有国际商业汇票。

  在信用证方式下,信用证中会有付款的条款,债权债务关系和出口商索汇的意图较为明确;而在托收中,没有这样的书面文书,所以托收比信用证更需要一个简要明了的凭证来索汇,这个凭证就是国际商业汇票或国际本票,大部分情况下会使用国际商业汇票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和索汇的依据。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国际汇款能够使用票汇的方式。而票汇方式下签发的票据,要通过光票的托收获得最终的解付。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 Banker s Demand Draft ),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回扣、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款项的支付,常常采取票汇方式汇付。

  国际信用证中的承兑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必须有远期的国际商业汇票,否则承兑就无法落实;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国际商业汇票可有可无,如申请人一定要求汇票,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开出到期日那天的即期汇票;对于见单即付的信用证,也就是付款信用证( Payment Credit ),信用证受益人将单据间接提交给开证行后,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要付款,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印花税,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求有国际商业汇票,仅凭信用证和商业单据收款;对于旅行信用证这种光票信用证,不需要有国际商业票据。

  信用证项下的国际商业汇票,是以信用证为依据开出的,并在汇票上标出相应的信用证号码,对信用证来说,其处于从属地位,如果信用证遭到拒付,国际商业汇票是不会得到承兑和兑付的。

  信用证内容较多,付款的意图不够简单直接明了,通过国际商业汇票,可以更方便地呈现债权债务关系,更方便地表达索汇或者要求承兑的意图,然后通过索汇得到资金,了结资金的结算;或通过远期国际商业汇票的承兑,获得在确定的日期付款的明确承诺,便于持票人对票据进行进一步的融资,如贴现。

  国际信用证结算项下的国际商业汇票是由出口商开致银行(代表进口商)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即由发出命令的出口商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银行,立即或定期或在能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自己其指定之人。

  国际商业汇票作为信用证项下资金结算的工具,全套单据附在汇票下面作为汇票的附件,因此也称为跟单汇票( Documentary Draft )。银行需要宙核汇票,与审核其他单据一样,跟单汇票一定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国际信用证是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其本身就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信用证项下的国际商业汇票发韧于信用证,其出票条款是必须加列的条款,注明该汇票是依据某信用证而开立的。商业汇票是对信用证上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的工具,它使债权债务关系更加明确化、清晰化、 规范化(因为有国际结算惯例予以规范);而国际贸易单据是以提单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货物完整的物权凭证,出口商通过装船、自制等行为获得单据,然后签发国际商业汇票,尽管票据具有无因性,但单据还是能作为国际商业汇票附件的,以证明国际商业汇票上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基础,出口商期望开证行基于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证而支付或承兑商业汇票并到期最终付款。

  因此,国际信用证是结算方式,是基础;国际商业汇票是结算工具,是基于信用证而产生的,用于索汇;国际贸易单据主要是物权凭证,是国际商业汇票的附件和证明。三者的关系层层递进:国际贸易单据是国际商业汇票的附件,二者形成跟单商业汇票;跟单商业汇票又是国际信用证的附件,三者形成跟单信用证。

  在信用证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主要是根据单据情况决定是不是付款,票据能否获得兑付或承兑,主要在于单据是不是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在托收项下,主要是根据单据是不是满足出口方的要求,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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