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质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
依照财税[2009]148号文的规则,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质料出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方针的告诉》(粤财法[2006]106号)相应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方针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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